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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(10)
时间:2013-07-03 20:43  点击:

     (二)关于上诉人滕锡联要求被上诉人莫卫浩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650504.67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。由于莫卫浩不存在侵犯滕锡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故滕锡联上诉要求莫卫浩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650504.67元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    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49元由滕锡联负担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. 
审 判 长 刘 拥 建
审 判 员 周 冕
代理审判员 廖 冰 冰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二十日
书 记 员 邹 柱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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