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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(6) |
时间:2013-07-03 20:43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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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对上述四份证据的认证意见是:因滕锡联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2004年之后没有通过年检,其使用“桂林肥仔”字号不合法,被上诉人莫卫浩为了反驳该上诉理由,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、证据二、证据四,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[2001]33号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“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: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”范畴,因上述证据系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文件,具有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,本院予以采信,上述证据证明了个体工商户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通过了2004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,2005年12月19日申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6年4月18日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营业执照。证据三形成的时间为2006年11月28日,系一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,具有客观性、合法性,本院予以采信,但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,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认定。
本院经审理查明: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。
另查明,被上诉人莫卫浩于1999年11月9日依法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“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”于 2000年3月更名为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,并于2002年7月18日将经营场所由原来的南宁市民族大道63号搬迁至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8号,并作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。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通过了2004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。在2005年年审验照前,因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独资企业,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从2006年2月23日至4月18日经批准歇业。2006年4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营业执照,其企业名称仍然为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,企业性质为“个人独资企业”,企业住所为星湖路北一里8号。
被上诉人莫卫浩在经营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过程中,以“桂林肥仔”的简称为招牌,在经营场所外部所建的霓虹灯、户外广告牌、订餐卡、消费菜单、宣传名片等都标注使用“桂林肥仔”字样,媒体宣传报道也以“桂林肥仔”的简称报道莫卫浩的餐饮服务。2003年11月由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举办的广西地方名菜评比中,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制作的“桂北醋血鸭”、“山珍野菌锅”、“葱香桂花鱼”荣获金杯奖。2004年10月由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和南宁•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组委会举办的“金龙鱼”杯食神争霸赛中,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获得特金奖、金奖和优秀奖。同年,中国烹饪协会授予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“中华餐饮名店”称号。2005年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制作的“酸焖禾花鱼”、“酸坛泡猪手”、“手抓羊排”、“芋香酥饼”、“鱼子虾仁滑豆腐”被广西烹饪评委会认定为广西名菜、广西名点。莫卫浩的“桂林肥仔”字号经过莫卫浩多年经营、开发桂北菜系和广告宣传以及享誉的独特菜肴,在南宁市餐饮服务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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