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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滕锡联与被上诉人莫卫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(4) |
时间:2013-07-03 20:43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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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上诉人莫卫浩答辩称:(一)滕锡联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;(二)被上诉人使用其企业字号“桂林肥仔”的行为没有侵犯滕锡联“肥仔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莫卫浩于1999年10月9日注册成立“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”,并于2000年2月24日变更注册登记为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,对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(字号)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。“桂林肥仔”是“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”字号名称的简称,其对企业字号简称的使用是合法的。莫卫浩在经营过程中制作牌匾、定餐卡及广告都是使用企业字号的简称“桂林肥仔”,其对企业字号简称“桂林肥仔”的使用与“肥仔”注册商标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,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造成混淆。广西金嗓子制药厂申请注册“金嗓子喉宝”商标,被“金嗓子”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“在实际使用中,金嗓子喉宝都是以一个整体出现的,与天心药业的金嗓子商标不构成近似”,并裁定被异议商标“金嗓子喉宝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同样,本案莫卫浩使用其企业字号简称“桂林肥仔”也是整体使用,通过经营打造了以桂北风味菜系和桂林风味特色火锅为主的品牌,使“桂林肥仔”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不断提升,与“肥仔”注册商标既不相同,也不相似,没有侵犯上诉人的“肥仔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即使莫卫浩使用其企业字号简称“桂林肥仔”与“肥仔”注册商标产生冲突,其依然享有合法在先使用权,因为其取得“桂林肥仔”字号的名称权的时间为2000年2月24日,而“肥仔”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01年1月21日,上诉人受让该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02年6月28日。综上,请求本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根据上诉人滕锡联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莫卫浩的答辩意见,本院将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:(一)被上诉人莫卫浩使用企业字号“桂林肥仔”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滕锡联“肥仔”注册商标专用权?这个争点包含以下三个小问题:1、一审判决认定“桂林肥仔”是被上诉人企业字号的简称是否正确?2、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其企业字号的简称“桂林肥仔”享有合法先用权是否正确?3、企业字号“桂林肥仔”和注册商标“肥仔”是否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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